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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的通知

作者:泰州教育局 来源:泰州教育局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的通知

泰教职〔2008〕32号


各市(区)教育(文教)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近一段时间以来,不断有家长反映少数非学历教育机构超出许可范围举办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课程补习,利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将学生介绍到培训机构进行文化课补习,与中小学校合作举办文化课补习培训等。这些办学行为不但违反了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也加重了学生的学业负担,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必须坚决予以制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委《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8〕288号、苏教财〔2008〕41号)和《泰州市深化素质教育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八项规定》(泰教基[2007]6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全市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的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严禁非学历教育机构(含少年宫、备案管理的非学历教育机构,下同)与中小学学校、在职教师合作举办面向中小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非学历教育机构一般不得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作为兼职教师,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聘请,聘请的兼职教师必须符合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公示、批准,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要求。

二、市、市(区)教育(文教)局要结合年检工作重新审核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培训业务范围,根据教师、场所、设备等情况审批确定培训范围,严格控制针对中小学文化课培训项目的机构数,审核后的培训业务范围连同年检结果要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非学历教育机构在拟定招生简章时,要严格遵守《江苏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泰州市关于加强全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招生宣传要实事求是,招生简章须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宣传;严禁非学历教育机构到中小学校园内或在中小学校园附近发放各类培训宣传材料。

四、所有学校一律不得向非学历教育机构出租、出借学校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资源用于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各类文化课学科培训班。中小学在职教师要自觉遵守《泰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严禁擅自到非学历教育机构从事或参与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文化课学科培训班等有偿教学活动,严禁各类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此类收费培训班。

五、市和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人员对非学历教育机构违规办学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执行通知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查实违反规定办学的非学历教育机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屡次违反、拒不整改的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学校将在各类考核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并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教师,将视其情节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当年年度考核作不合格处理。

希各地尽快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本地中小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加强对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规范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敦促学校端正办学思想,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把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落到实处。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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