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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坏赔偿制度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4年09月19日
 

学校一切财产均属国有固定资产,爱护公物人人有责,损坏公物必须赔偿。
1、赔偿可分现金、实物两种,也可限期负责装修好。除按实赔偿外,并处以一定量的罚款。
2、赔偿原则上应在三天内一次交清,逾期不交者应从重处理。外来人员损坏公物,应当天交清赔偿款, 当天交清有困难的,应以适当的物品作抵押(或由本校师生担保)待处理结束时赎回有关物品。由本校师生速 入者均由本校师生负责赔偿。
3、以实物抵偿或负责修理的,原则上在三天内办好,不得拖延。
4、谁损坏公物由谁赔偿。若无人承担,教室内、宿舍内及各班级秘负责的责任区(包干区)由班级负责赔偿,一经查清仍由损坏者承担,并视实情,从重处罚。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赔偿处罚:
(1)故意破坏或唆使他人者;
(2)屡教屡犯,知错不改者;
(3)有人证物证而拒不承认,态度恶劣者;
(4)知情不报,包庇隐瞒者。
6、公物如属自然损坏或因公损坏,无须赔偿,但应及时回报,由学校派人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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